課程與教學
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特殊教育之課程、教材及教法,應保持彈性,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。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研究改進特殊教育課程、教材教法、及教具之需要,應主動委託學術或特殊教育機構等相關單位進行研究。顯示國內對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教學的重視,以下茲就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的課程與教學說明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