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與教學
身心障礙
智能障礙
視覺障礙
聽覺障礙
語言障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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嚴重情緒障礙
學習障礙
多重障礙
自閉症
資賦優異
一般能力學術性向
特殊才能
資優教育教學原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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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與教學

  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特殊教育之課程、教材及教法,應保持彈性,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。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研究改進特殊教育課程、教材教法、及教具之需要,應主動委託學術或特殊教育機構等相關單位進行研究。顯示國內對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與教學的重視,以下茲就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的課程與教學說明如下: